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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同薪酬不得低于集体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09:15 东方早报

  早报讯

  即日起,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在首都之窗网站(www.beijing.gov.cn)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送审稿)意见。送审稿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劳动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市民进入首都之窗网站征集意见栏就可以就相关条款发表意见。据了解,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3月20日。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送审稿)中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集体合同讨论通过后,用人单位应将相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15日内无疑义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此外,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都有约束力,同时企业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京华时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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