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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箱:公有住房出售,原住户有无优先购买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09:3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编辑同志:

  1991年,单位分配一套两居室给我居住至今。去年年底,单位欲将该房出售给另一员工。得知消息后,我也想购买这套房子,便去找单位商谈,可单位说这房子只是临时借给我住的,单位有权将此房卖给他人。请问,我是否有权购买该房?江苏肖广云

  肖广云同志:

  针对你来信所说的情形,我们认为,你有权购买该房,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首先,如果单位分房给你居住,收取一定租金的话,你与单位之间则形成了房屋租赁关系。根据《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你在同等条件下,就原承租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退一步讲,即使居住是无偿的,租赁关系无法认定,依据1988年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8]13号),你也有权购买该房。该“意见”在“出售旧房政策和措施”一节中规定,“出售旧住房时,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可见,此处的优先购买权并不以交纳房租和存在租赁关系为前提。所以说,你就公有旧住房无可争议地享有优先购买权。值得一提的是,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在同等条件下。换句话说,你提出购买房屋的条件须等同于单位与另一员工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实践中一般来讲是价格条件,也就是价款数额和支付方式。符合这一前提条件,你对该房屋即享有优先购买权。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熊艳蓓姚德磊

  合同到期,就可以赶走孕妇吗?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已怀孕3个月的打工妹,因所在企业准备转产,恰恰我与老板签的劳动合同也已到期,老板便以我的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了与我的雇佣关系。我曾听说《劳动法》里有专门保护怀孕妇女的条款,便向老板提出了异议。老板却拿出一本《劳动法》说:“这里面只规定了妇女在怀孕期内企业不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规定合同期满时不能终止。”遇到这个情况我该怎么办?

  河南谷丽

  谷丽同志:

  《劳动法》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对“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给予了特殊保护,即:对“三期”内的女工,企业不得在女工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中,只是笼统地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由此看来,似乎企业与你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但是,劳动部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从女职工的生育及哺乳等实际情况出发,又作了补充性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因而,老板现在与你终止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只有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满时,方可终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宋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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