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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调整房地产市场有关财税政策 抑制短期炒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10:13 新华网

  本报讯 为了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鼓励居住消费,规范投资行为,抑制短期炒作,近日,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贴息政策和个人出售普通住房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

  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自2005年1月1日起,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可享受贴息政策的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单价由原来规定的不超过3500元调整为
不超过4500元;二手房总价由原来规定的不超过25万元调整为不超过33万元。此前,市财政局已发文明确,本市中低收入家庭2005年度申请购房贷款贴息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受理标准为16683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地税局明确自2005年3月7日起,个人购买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普通住房,居住不满一年出售的,销售时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规定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河道整治费;购买后居住满一年的,出售时免征营业税及附加。

  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相关问题解答

  本市从2003年6月1日起实施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贴息政策以来,已有不少中低收入家庭享受了贴息政策。为了扩大政策的受惠面,进一步改善本市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从2005年1月1日起,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贴息政策(简称贴息政策)的房价标准和贴息标准进行调整。如何准确理解政策含义?有关部门就此回答了广大市民关心的一些问题。

  1、本次贴息政策的房价标准如何调整?

  答:自2005年1月1日起,商品住宅由原来规定的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500元调整为不超过4500元;二手房由原来规定的每平方米单价超过3500元但总价不超过25万元的,调整为每平方米单价超过4500元但总价不超过33万元;商品住宅由原来规定的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500元,但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超过幅度在3%以内的,按90平方米计算享受贴息政策,调整为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4500元,但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超过幅度在3%以内的,按90平方米计算享受贴息。

  2、本次贴息政策的贴息标准如何调整?

  答:自2005年1月1日起,享受购房贷款总额15%贴息标准的,商品住宅由原来规定的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000元,调整为不超过4000元;享受购房贷款总额10%贴息标准的,商品住宅由原来规定的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500元,调整为不超过4500元,二手房由原来规定的每平方米单价超过3500元但总价不超过25万元的,调整为每平方米单价超过4500元但总价不超过33万元。

  3、本次房价标准调整后,以前年度购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可否列入享受贴息范围?

  答:对2003年6月1日后购房,购房时不符合当时贴息政策规定的收入受理标准和房价标准的购房家庭,在今年收入受理标准和房价标准调整后符合贴息政策规定的,可按规定到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享受贴息政策登记手续。

  4、贴息标准作相应调整后,已办理登记手续的购房家庭是否可按调整后的贴息率享受贴息?

  答:对已办理申请享受贴息政策登记手续的购房家庭,财政部门将根据其登记资料自动予以调整,购房家庭不必补办手续。

  对今年办理申请享受贴息政策登记手续的购房家庭,如其购房时间是在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的,则2004年底前的贴息率仍按原贴息标准执行,2005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贴息标准执行。

  5、房价标准调整后符合贴息政策规定的购房家庭何时办理手续?

  答:对2003年6月1日以后购房,在今年房价标准调整后符合贴息政策规定且符合收入受理标准条件的购房家庭,应在今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到外马路928号上海市财政局第一分局贴息结算处办理申请享受贴息政策的登记手续。

  6、贴息政策中的其他事项是否调整?

  答: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贴息的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关于落实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沪财预[2003]123号)和《关于落实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若干规定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沪财预[2004]55号)的规定执行。

  有关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贴息政策咨询电话:63676670、62489720

  关于本市个人出售普通住房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出台了《关于本市个人出售普通住房营业税征收规定的通知》,并将于3月7日起实施。有关部门就人们关心的一些问题作了解答。

  1、《通知》适用的对象是哪些?

  答:本《通知》适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普通住房(包括从二手房市场购入的商品住房、售后公房),居住不满一年就出售的个人,包括本市户籍居民和非本市户籍个人、外籍个人。

  2、如何计算购买后居住是否满一年?

  答:应按照房产所有人即出售人购进该普通住房时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时间或房屋交接书上记载的时间,至出售该普通住房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售房发票的当天,按孰先原则计算是否满一年。

  3、如何计算出售住房的计税依据?

  答:按房产所有人出售该房产时与购房者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上注明的售价减去购买该房产时购房发票上注明的购房价款后的差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如果房产买卖合同注明的房产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法规定核定该房产计税的售房价格。

  4、如何计算税款?

  答:计税依据确定后,按5%的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同时,按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计算征收7%的城建税、3%的教育费附加和1%的河道整治费。

  外籍个人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问题按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5、出售者如何办理有关纳税事宜?

  答:出售者应持房地产权证、房屋交接书、原购房发票以及与购房者签订的买卖合同、相关人员的身份证等,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专设窗口(一般设在房产交易中心内)申请开具售房发票并据以确定征免营业税及附加。如属于应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的房产,由税务机关计算应征收税款并开具缴款书,由出售者至税务机关指定的征收窗口缴清税款后,再至上述专设窗口申请开具售房发票;如属于免税房产,税务机关只出具相关售房发票。

  6、文件下发前已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但未申请开具售房发票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是否适用本《通知》?

  答:对本《通知》下发前,房产所有人已与他人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但未申请开具售房发票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适用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7、为什么对本市城镇居民按市政府规定的政策购买的售后公房,出售时不受居住年限的限制,免征营业税及附加?

  答:本市城镇居民按市政府规定的政策购买的售后公房,一般已居住了较长时间,因此,当其按规定政策购买该住宅后出售,不再受购买后居住满一年的时间限制。但对个人从二手房市场购入的售后公房,出售时仍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居住年限,确定征免营业税及附加。(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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