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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桌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代表提出将三方协调机制纳入《劳动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11:08 东方网-劳动报

  两会专稿

  本报北京3月6日电“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纳入《劳动法》后,今后很多做法可以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可以建立起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张林俭代表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了自己提交修改《劳动法》议案的初衷。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多种经济成分形成和多种所有制结构发展,完全由政府通过行政方式来处理劳动关系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时代,迫切需要由代表企业的组织和代表工人的组织通过协商共同处理,而政府则在协商中发挥组织和平衡协调的作用。据介绍,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三方协调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开始逐步向地、市、区推进,但三方机制一直没有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和明确。身为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会长,张林俭在三方机制中是企业方的代表,对这方面有着不少体会。他认为,尽管企业方和职工方代表了不同的利益,也许在小问题上有矛盾,但根本目标是一致的,最终是要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通过三方机制可以听取各方意见,可以兼顾眼前和长远利益。

  张林俭代表提出能否在《劳动法》中增加如下条款:国家实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对涉及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修订、就业与劳动条件、工资水平、劳动标准、职业培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处理等重大问题,在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间进行对话和协商,以达到保护员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达到全社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目的。

  特派记者蔡敏敏

  背景

  2001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在北京召开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一次会议,国家级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正式建立。

  所谓的三方机制是指由政府、企业组织和工会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所有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如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订、就业与劳动条件、工资水平、劳动标准、职业培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对产业行为的规范与防范等。(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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