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展开年审 市残联细释相关问题(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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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11:46 龙虎网 | ||||||||||
记者:哪些单位要安置残疾人和缴纳保障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政府第78号令)、《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南京市政府第200号令)和《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宁政发[2004]182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外地驻宁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记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如何确定?将如何使用? 答:根据省政府第78号令和市政府第200号令的有关规定,经市物价局宁价费[2005]43号批复,2005年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与去年相同,为18853元。 根据国家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保障金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同时,近年来,保障金也用于资助残疾人教育、补助贫困残疾人生活及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支出等。 记者:如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保障金实行按年征缴,凡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各单位的保障金,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缴,每年6月1日至6月25日为保障金征缴期,各缴费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持核定通知单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纳手续,由地税机关从缴费单位的涉税帐户中扣缴款项。 其他单位的保障金由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负责征缴,各级财政部门协助征缴。 记者: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单位将如何处理? 答:对于逾期不参加年度审核的单位,将一律按照未安置残疾职工数全额征缴保障金。 记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将如何处理? 答:单位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除由残联或地税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外,还将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于拒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将由市和区县残联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附:南京市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单位 地址 联系电话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展开年审 市残联细释相关问题 作者:禹娟 (来源:龙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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