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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局提醒:企业进口付汇要及时登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17:11 温州新闻网

  温州新闻网3月7日消息:记者从外汇管理局温州市中心支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规范进口延期付汇和远期付汇等贸易融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从本月1日起开始施行。

  该通知规定,对于货到汇款项下凭进口日期为3月1日以前、单笔报关单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预计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进
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付汇的,进口单位应当于5月1日之前,持延期付汇情况说明函、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等有效商业单证,到外汇管理局温州市中心支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3月1日以后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进口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办理购付汇手续。

  对于应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而未办理,或超过《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表》上注明的付汇日期的货到汇款项下付汇业务,银行不得为进口单位直接办理付汇手续。若确实因贸易纠纷等特殊原因不能在期限内对外付汇的,进口单位须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二次延期手续。

  按照规定,对于进口日期为1998年9月1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尚未用于付汇、核销的,进口单位应于5月1日前持相关材料到外汇局备案或核销。(温州晚报小陈周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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