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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分配范围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7日21:08 山西新闻网

  近日,农业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范围和性质。规定2004年以前的土地补偿费,没有分配的,仍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原则上不得用于个人分配。

  《意见》指出,要确保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2005年以后新增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省级人民政府已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分配比例的,要按照国
务院规定抓紧明确。土地补偿费应主要用于被征土地的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留归被征地农民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民个人所有,要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农民参加商业何险;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2004年以前的土地补偿费,没有分配的,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原则上不得用于个人分配。据新华社(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农民报网络编辑:史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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