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业劳保基金将强制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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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8日15:26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昨日获悉,我省建设行业劳保基金的收取将采取强制措施,在工程报建时,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工程造价向建设单位计取劳保基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批准减免。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批准减免
有关通知要求,在工程报建时,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工程造价(中标价)的3.5%向建设单位计取劳保基金。鉴于竣工结算一般大于报建造价的实际情况,在单位工程造价的基础上,按规定比例增加30%预收劳保基金,一并列入工程造价。工程竣工后,按工程审计结算通知书或结算单办理劳保基金结算,实行多退少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批准减免。 对于工期长、工程量大,分年度投资的项目,在办理劳保基金的收取工作时,可以实行分批缴纳,签订缓交协议,首次缴纳时,不得低于应缴数额的30%,之后的款项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按时交纳。 劳保基金拨付标准各不相同 据了解,凡是收取了劳保基金的工程项目,建筑业企业持工程项目审计结算通知书,收款收据复印件、《劳保基金拨付手册》、企业《申请拨付劳保基金报告》及拨付劳保基金收据,可以按照相关文件的具体规定办理拨付劳保基金手续。 凡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内城镇建筑业企业按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进行拨付。对于参加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拨付的劳保基金不够交纳社保养老金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实行预拨,预拨时必须提供建筑业企业交纳社保养老金的收费单且预拨的最高额度为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70%。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内城镇建筑业企业拨付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 另外,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按规定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进湘施工备案登记的外省来湘建筑业企业,按劳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拨付。 作者:周小华 (来源:长沙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