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用法律保护二奶权益并非为二奶正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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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8日15:27 法制晚报 | ||||||||
据《法制晚报》(2005年3月7日)报道,“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其中可能对拐卖妇女儿童、性骚扰、性别歧视、家庭暴力、女性家庭财产知情权、“不知情‘二奶’”权益保障等方面进行补充修改。 善良的人们对于“二奶”一般持憎恶的态度,以为她们是家庭破裂、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罪魁祸首,是洪水猛兽。对于她们的败露遭弃和凄苦结局,不但不会寄予同情,反倒心
殊不知,天下“二奶”也各有各的不幸。有一些是受了男人的骗上了当的。她们在不知情的境况下,陷入了对方设下的情感魔谷,真心实意地爱上了对方,最后与其结为秦晋之好,双宿双栖,完全被蒙在鼓里,不知对方早已是人夫人父,不知今夕何夕。这些为情所困的女子,其实她们自己也是受害者,对于她们就应该区别对待,不能不分青红皂白,一棍子打死。对于她们的权益,法律就应该设法予以保护,不能因为她们扮演了一个不应当扮演的社会角色,就忽略甚至蔑视了她们作为一个公民的正当权利。 民盟中央妇女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万名妇女问卷大调查表明,对“二奶”的财产权是否应该得到保障这个问题,47.76%的女性表示,“如果是在女方被欺骗等无过错的情况下,应有所保障”,41.63%的女性认为“无论在哪种情况下,都不应该保障”。赞成的比率超过反对的比率,也说明公众对于“二奶”的认知正在趋向理性,从一元走向多元,从对立走向宽容,法律自然也应与时俱进。但如何保障“不知情‘二奶’”的财产权,却需要健全配套的规范。比如,如何界定“无过错”的范畴、如何取证、不同情况下获得财产的比例等,都应该给予应有的制约。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保护当保护的,打击应打击的,彰显法律公正。 通过完善法律,保护部分“二奶”的权益,并非是为“二奶”正名。刘效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