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不能降低“门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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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8日16:02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本报北京专电 “司法考试录取标准绝不能降低!”在湘全国政协委员胡旭晟对我国司法资格考试录取标准发出了这样的呼吁。 胡旭晟委员认为,随着2002年启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我国法律职业化建设正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但目前,我国法律职业化还处于形成的初级阶段,此时对我国司法考试合格率的控制,绝不能手软,司法考试的录取标准不能降低。为此,他建议我国司法资格考试全国
作者:王洁 (来源:长沙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