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事项可作代表议案提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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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8日16:02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本报北京专电记者从湖南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获悉,与往年相比,今年大会对议案的要求更加规范,也更加注重议案的质量,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方可提出议案。 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议案截止时间为10日12时(以大会主席团决定的时间为准)。今年不仅明文规定了提出议案的代表人数,而且还要求代表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全国人大
据悉,3类事项可作为代表议案提出,即制定法律,修改现行法律,解释法律的议案;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有关宪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的议案;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的议案。同时,5类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即国务院行政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权范围内的事项;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其他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此外,大会还要求,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作者:唐薇频 (来源:长沙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