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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观察:五羊雕塑能随意“驮”走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8日17:01 金羊网-羊城晚报

  陆参

  最近广州地区有两起商标注册纠纷:一起是荣华饼家要将“双黄莲蓉月”注为己用,一起是天源实业要将五羊雕塑注为酒商标。这两件申请都分别进入了公告阶段。这自然引起舆情哗然,人们只须凭常识即知其中有不公平者在;当然,这些想“冷手抢个热煎堆”的企业,仅就他们提出申请本身,都不能说是犯了哪一条律例,人家对那座五羊雕塑,并不是夜
半有力者负之而走,不过是在大白天依法申请“要”走它而已!

  它是一个什么问题?这些企业在“依法”制造不公。这一方面反映了企业行为缺乏道义调节,另方面反映了商标法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空隙。

  一个社会,只有市场调节、法律调节,显然是不够的;必须还有道义调节,才能保证交易秩序的公平。因为再完善的法律法规都有隙可乘,这就是说,企业有个自律问题。近年来恶性抢注商标的事屡有所闻,这是法外无道啊!本来,双黄莲蓉也好,五羊雕塑也好,其公共性是不言自明的,企图通过商标抢注,化公为私,这本身是很不公平的。这里并无深奥之理,它引起公愤是自然的事。很明显,由于两家企业的不自律,引起聚讼纷纭,已造成社会成本的浪费。起而保护自身权益的企业和个人徒然生出许多烦恼,增加了许多费用。这就是社会缺乏道义调节的后果。企业行事,法外有道,讲个商业伦理,这将大大减少社会成本。

  本来,双黄莲蓉属商品原料,五羊雕塑是有著作权属的文艺作品,原都可根据商标法条文与著作权法规而避免进入公告期。现在既然已进入公告期,那就是说,要在争议中去求公平了,这就有待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这是商标法的一个关口。在这一关口上,今后如何避免恶性抢注?如何强化注册申请人的责任?建议在《商标法》中增加一款条文:争议成本责任。在争议中被驳回的一方,即无论是申请人还是异议人,只要输了,都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成本。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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