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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行行长给出方案:查封房产先贴房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8日17:02 金羊网-羊城晚报

  招行行长给出方案保障被执行方的房屋居住权

  本报讯记者刘薇、通讯员林征报道:全国人大代表、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在“两会”提交议案中建议:“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提供三个月临时住房或垫付三个月生活必需住房租金后,人民法院可对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这一议案所涉及的内容,正牵动着国内众多银行人士的心。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中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规定一出,便引起了银行界的强烈反响。银行人士普遍认为,虽然该项司法解释在保障老百姓的生存权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相关条款界定不清,很可能引发新一轮的房贷风险。

  马蔚华认为,由于《规定》相关条款的模糊和不清晰,将“导致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巨大冲击”,并催生一些恶意违约行为,比如“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如何界定?以人均多少平方米核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的居住面积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马蔚华给出了详细的解决方案。他认为,若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依法为该抵押(包括已作预抵押登记)的房屋申请拍卖、变卖、抵债,但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需的房屋居住权应当得到保障。在申请执行人参照房屋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提供三个月临时住房或垫付三个月生活必需住房租金后,人民法院可以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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