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诊传染病须问职业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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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8日19:26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
本报综合消息卫生部昨天公布《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要求我国各地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以对传染病患者及时筛查、诊治。 根据卫生部要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
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今后,医疗机构各科室医生在接诊过程中,要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