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决策应进行“不可行性研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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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9日02:46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各级政府部门在决策之前,常常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但即使如此,因为决策不科学导致惨重损失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与决策前忽略‘不可行性研究’有密切联系。为此,凡是重大决策,不仅应该而且必须进行‘不可行性研究’。”全国政协委员苟建丽建议。 苟建丽委员提出,要充分认识“不可行性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可行性研究
如何进行“不可行性研究”?苟建丽委员提出具体建议,实行“不可行性研究”应该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重大事项必须进行“不可行性研究”。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凡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诸如居民住房拆迁、农民土地征用等,都应进行“不可行性研究”。 “重大事项决策前应该有两个方案。一个是‘可行性方案’,一个是‘不可行性方案’,经过充分论证,最后再决策。”苟建丽说。(来源:长沙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