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界定惩治“性骚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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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9日02:46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个案:山西某集团公司女工余某在两次严厉拒绝公司车队队长的性要求后,不仅继续被对方以黄色语言骚扰,对方还在单位散布流言蜚语,尚未成家的余某在巨大心理压力下生病、自杀未遂,又被强迫调动,最后被解除了劳动合同。 余某的遭遇绝非个别现象。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到来前夕,“性骚扰”这一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问题也受到了代表委员的关注。
“性骚扰”多发生于上下级 “‘性骚扰’的受害人多为职场女性。”全国妇联有关负责人介绍,各级妇联组织接到投诉的“性骚扰”绝大部分发生在工作场所。“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多发生于上下级之间,建立在权力地位的不平等基础上,不仅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还严重侵害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益。” 应立法将判罚具体化 尽管“性骚扰”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给受害妇女造成巨大心理压力,但由于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空白,造成了妇女保护自己免受性侵害的时候无法可依,只能从道德的角度给予谴责。 “首先在法律上要有一个明确的反对态度”,全国人大代表陈舒说,应该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把这个问题界定下来。即哪种行为可以认定为“性骚扰”。根据确立的界定范围,确立相应的罚则,从而将有关“性骚扰”的判罚具体化。 “性骚扰”这一概念在我国尚未纳入立法,现有的法律对此缺乏明确的规定,更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在2004年吉林省首例“性骚扰”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在一审中被驳回。处理此类案件时无法可依的尴尬,也使得近几年的“性骚扰”诉讼绝大多数都以被侵害者败诉告终。 法律空白令骚扰者肆意妄为 “‘性骚扰’本质上是一种性别歧视。‘性骚扰’作为损害妇女人身权的行为,应当包含在法律禁止的行为当中。”全国妇联有关负责人说,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令妇女对涉及“性”的问题讳莫如深,现有法律的空白,又使许多受到“性骚扰”的女性不愿诉诸公堂,助长了骚扰者肆意妄为的心态。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确定的2005年立法计划中,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名列其中。用立法形式更好地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正在提上议事日程。据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新闻链接 婚外情已成家庭暴力主因 “在各种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中,婚外情越来越成为引发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全国人大代表、吉林大学博士生导师王维忠曾经对家庭暴力的成因进行过专题调查。“在调查对象中,由于贪恋婚外情而引发的家庭暴力有60例,约占总数的30%。”王维忠代表说。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王维忠代表说,一些男性视弃“糟糠”为时尚,以拥有“婚外情”作为向人炫耀的资本,有的在外与“二奶”长期非法同居,生儿育女。回家则对妻子“横挑鼻子竖挑眼”,以种种借口逼迫妻子离婚,更有甚者,将所包“二奶”带回家中居住,妻子稍有反抗,则会招致家庭暴力。 王维忠代表说,除“婚外情”外,一些男性性格扭曲、品行不端也直接引发了家庭暴力。一些男性常常无端怀疑妻子生活作风不检点,不许妻子和别的男性说话,妻子若有反抗,就会遭到家庭暴力;一些男性整天贪于玩乐,在外赌博、酗酒、嫖娼无所不为,回家则对妻子动辄拳打脚踢。在他们的威逼恐吓下,妻子常常忍气吞声,不敢告发。此类情况约占家庭暴力总数的22.5%。据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来源:长沙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