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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超载治理工作方案实施征费及有关问题通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9日07:05 三秦都市报

  为了贯彻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恢复载货类汽车标准征费吨位,理顺治理超限超载以来的征费计量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1、核定车辆征费计量吨位依据载货类汽车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和国家发改委2004年第31号公告核定的车
辆标准征费计量吨位(以下简称《公告及更正表》),对于行驶证未按《公告及更正表》核定吨位的车辆,也要按照《公告及更正表》核定其标准征费吨位,计量征收公路规费;其他各类车辆按照交通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公路汽车征费计量手册(第三册)》的要求核定。

  2、对于5吨及以上货车,车主在2005年4月1日前自觉到征稽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可予以优惠。其更正后的标准吨位比原征费吨位增加在40%及以上的,可适当降低包缴比例。在坚持先更正到标准吨位后优惠包缴比例的原则下,对增加40%(含40%)—50%(含50%)的,在原包缴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增加50%—100%(含100%)的降低20%,增加100%—150%(含150%)的降低30%,增加150%以上的降低40%。

  3、散装水泥罐车更正到标准吨位后,包缴比例仍然按照65%计征。

  4、从2005年4月1日起,载货类汽车统一按照标准征费吨位计量征收。对于未能在2005年4月前更正标准吨位的欠费车辆,一经稽查处理,属于2005年部分的欠费一律按照更正后的标准吨位补费,并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5、从2005年3月10日起,全省交通征稽部门开展征费吨位清理整顿和征费大稽查活动,希望广大车主继续支持配合交通征稽工作,履行公民义务,主动及时的按章征费,为我省公路事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西安交通征费稽查处

  二OO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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