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年列车上强奸未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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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9日10:50 每日新报 | ||||||||
辩护人适用缓刑意见被采纳张敬李合 新报讯 【记者张敬通讯员李合】昨天,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在列车上强奸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被判刑2年,缓刑3年。 被告人刘某,男,蒙古族, 1989年 10月 30日出生,某武术学校在校学生。因涉嫌抢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 2004年 10月 12日 19时 40分许,在沈阳开往上海的190次旅客列车7号车厢内,见到相邻卧铺2号中铺的女旅客许某正在睡觉,便产生强奸许某的想法。被告人刘某趁车厢内旅客较少而且邻卧铺上又没有其他旅客之机,爬到许某的卧铺上,掀开许某盖的被子,拿着水果刀对许某说,“别说话,到上铺去,否则就扎死你。”被害人许某在去上铺的过程中挣脱后并报案,乘警将刘某抓获归案。 在审理中,被告人辩称没有抢劫钱财的目的,而是想强奸许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从被告人犯罪和作案目的以及犯罪过程分析,其不具有在交通工具上抢劫犯罪的故意而是具有强奸妇女的故意,故而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未遂),并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法院采纳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以被告人犯强奸罪(未遂),根据犯罪时被告人未满18周岁,不属于抢劫犯罪未遂等情节,做出上诉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