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土地承包法》的议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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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9日15:25 人民网 | ||||||||
农村落实“一号文件”和“一免三补”调研中在县(市)、乡(镇)、村干部和农民中反映最突出的问题都集中在土地上。 他们一致反映,由于党的富民、惠民政策不断出台,特别是免去农业税、特产税的实施和向种地农民发放粮食补贴(直补),对种植高产优质品种的农民发放补贴(良种补贴),给农民带来太多的实惠,各项补贴加起来使每个农村人口年增加200多元的收入,无限的
土地承包人将土地流转给他人已签订了“转包合同”,受法律保护,收回和反收回土地必将请乡、镇干部解决,或诉助法律;这是土地引发的争议。伤了农民和气、激发了干群矛盾。 更多的县、乡(镇)干部反映,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民因土地到乡(镇)、县(市)上访的人不断,特别是今年农民因土地问题上访的人数愈来愈多。主要问题是无地农民对有地农民拿到两补的钱心里更不平衡了,提出向县(市)政府要求分给承包地。县、乡(镇)干部对无地农民也非常同情,无地农民在二次土地承包时,因种种原因没有分到土地,只因多数村已无预留土地,无法补上承包田。因此,也出现了许多不合理的现象:同村有两户农民二次承包时都是五口之家,一户三老两少,不到三年三个老人相继故去,剩两口人种五口人的地;还有一户两口子正当壮年带三个男孩,三个孩子现已都结婚成家,10口人之家耕种5人土地。 目前,死人有地种,活着的人却地无一垅的现象已不少见,农村干部和群众认为这种现象极不合理。也成了农村干群关系不断深化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让“耕者有其田”,修改《土地承包法》应该尽快实施。 修改《土地承包法》方案: 一.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修改理由:二次土地承包时,个别农民因长期在外打工和经商或其它原因没有分到土地;第二次土地承包后的孩子没分到地,将在三十年内也没地种;会出现全家在第三轮承包前一直不会有地种;二次土地承包后,死去的人在第三轮承包前一直还在“种地”,诸此种种,极不合理。 修改后: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应该定期调查、适时调整。…… 二.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动或者解除承包合同。 修改理由:我们的党和国家最注重以人为本。连“耕者有其田”都不能保证,何言以人为本?不应该让死人还“种地”,活人无耕田的局面再继续存二十年多了。 修改后: 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生效后,除承包人病故如数收回土地,重新发包给没有土地的人外,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三.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修改理由:同第二十四条。 修改后: 第二十八条……增加(四)、承包人病故的。 四.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二)…… (三)…… (四)…… (五)…… 修改理由:现在多以条块经营,对土地集约经营,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将起到制约作用。应该鼓励农民采取多种形式将土地向种田能手,种田大户转移,促进土地集约化、机械化,尽早在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从现在开始作起把剩余的劳力解放出来,这也是使农民走上发财致富奔小康的最好途径。 修改后: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鼓励农民进行土地流转,将承包权向种田能手转移; (二)原(一)变(二); (三)原(二)变(三); (四)原(三)变(四); (五)原(四)变(五); (六)原(五)变(六)。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