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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观点)立法禁止性骚扰会成纸上谈兵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09日16:41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全国妇联已于去年年底完成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送审稿)的起草工作,并已将修正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这一修正案有望于今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和性骚扰成为该送审稿的主要内容之一。

  性骚扰立法,如果没有相关的性骚扰定义和处罚条款,将肯定会使以后的具体执法活动陷入一种尴尬境地,而这种尴尬倘一旦出现,就不仅会使妇女相关权益受到损害,同时对
法律本身权威也是一种伤害。

  虽然是有了禁止性条款,但由于其对性骚扰的定义与处罚还尚没明确的规定,所以在日后的具体执行上,可能就会在性骚扰言行的认定上遇到难题,也就是说,什么样的言行才是性骚扰,构成性骚扰的又该如何予以处罚,这些如果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与执法操作规范,那在结果上就不仅会使妇女的相关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且也会使相关法律的禁止条款落空,因而也根本谈不上法律本身应该具有的强制性。

  把性骚扰的受害对象定位于女性,只通过《妇女权益保障法》来禁止性骚扰行为,没能把男性同胞也囊括其中,这是不全面、不公平的。在一些以女性为主的工作场合、一些女性当主要领导的单位、一些与不道德性交易女性打过交道的、未成年的男性也有受到女性骚扰的可能;随着社会对同性恋的宽容,同性恋的泛滥,男性还可能会受到同性的骚扰。

  在立法禁止性骚扰的问题上,我们不妨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联邦法院将性骚扰定义为“被迫和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没有明确的主体与受体,因此适用于不同的性别和情况。希望禁止性骚扰不只入《妇女权益保障法》,而是入《刑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今年将提上立法议程,明确禁止性骚扰是其一大看点。有人认为,只有禁止性条款,对性骚扰的定义与处罚没有明确规定将成纸上谈兵,这是不是把法律与法律的实施办法与细则混为一谈了呢?现在我们只看到了法律条文,通过后相应的实施办法就会出台,现在就说执行问题是不是早了点呢?有些国家有“非礼罪”,适用的有些情况与我们所说的性骚扰很相似,难道不是给我们提供了执法经验吗?有人提出,男性也会受到性骚扰,禁止性骚扰应入《刑法》,是不是有道理?(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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