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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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02:3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9日向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做工作报告。 肖扬在报告中明确,围绕“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任务,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判二审、死刑复核程序,健全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充实审判力量。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玉臻认为,改革刑事审判方式,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将使刑事审判、死刑复核等把关更加严格,体现了对公民的生命权的尊重,体现了既严厉打击犯罪,又注重刑事审判领域人权保护的现代司法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坚决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决定》明确,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田雨)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