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牙”官司“咬上”学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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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06:30 时代商报 | ||||||||
孩子上体育课受伤,家长告上法庭 “门牙”官司“咬上”学校 【本报讯】(时代商报记者吴镝通讯员李冬斌)体育课上,老师让菲菲管理小屏,菲菲随手推了对方一把,却不料摔倒在地的小屏竟磕断了两颗门牙。围绕着孩子受伤究竟由谁担责和赔偿,小屏的家长把学校和“闯祸”的菲菲一并告上了法庭。
昨日,小屏的家长接到了法院的判决。 9岁的小屏是沈阳市和平区某小学的学生。2004年12月29日下午,小屏的班级在操场上上体育课,正常的授课内容结束后,体育老师让孩子们在操场上自由活动。这时,老师让菲菲去管理旁边的小屏,但小屏似乎并不太情愿接受菲菲的“管理”。菲菲随手推了小屏一把,没有站稳的小屏随即摔倒在操场上。随后,学校的负责人和家长一起把小屏送到医院。在沈阳市口腔医院,小屏被诊断为两颗门牙折断,需进行护牙和修补。 事故发生后,小屏的家长共花了700多元,菲菲家也支付了300多元治疗费用。为了追究责任,并进一步对孩子进行治疗,小屏的家长将学校和菲菲告上了法庭,要求承担已经发生的费用并支付今后的治疗费用共计5979.70元;并提出了3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今年2月22日,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菲菲的代理人同意支付已发生的治疗费用,并愿意按照法定的标准给予赔偿。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和今后继续治疗费用的数额则提出了疑义。作为另一被告的学校并未到庭应诉。 昨日,小屏的家长接到了法院的判决。法院认为,菲菲对小屏实施的侵权行为虽然出于任课教师的指示,但教师并没有明确指示其推搡小屏,菲菲虽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经有足够的能力预见行为的后果,所以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小屏所在的学校,在学生上课期间指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进行相互管理,足以认定其监督管理措施不利,而且让学生在坚硬的水泥地面上从事剧烈的体育运动容易造成伤害,没有尽到保障教育设施安全的职责。以上两个原因直接导致了原告人身损害事实的发生,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菲菲承担已发生的治疗费用的70%,学校赔偿30%。由于今后继续治疗的数额目前不能准确确定,待发生后可另案起诉。由于小屏的被损害后果不能认定为严重的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法院没有支持。(文中人物为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