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血迹“锁定”凶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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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06:30 时代商报 | ||||||||
【本报讯】(时代商报记者刘冬梅)杀人后将尸体运到10公里以外抛尸,并伪造车祸现场,但天网恢恢,被害人的血迹一直引领警察从抛尸现场来到案发现场,将凶手抓获。昨日,因抢劫罪一名男子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2004年9月3日凌晨1时,一名司机报警称,在沈阳市新城子区虎石台粮库附近发生一起车祸。当交警赶到现场时,只看到了一辆破旧的农用三轮车下躺着一具男尸,尸体周围没有
细心的民警在勘查中发现,现场旁边的公路上有点滴血迹。顺着血滴的方向,民警一路追踪,最后在距车祸现场10多公里远的三洼村一工地简易房处,发现了大片血迹和带有血渍的石头,并有明显搏斗痕迹。 走访中民警了解到,在附近打更的老头王彦忠有重大嫌疑。民警找到打更老头王彦忠时,发现其脸部有几处抓痕,又发现室内衣物有血迹,便将其带回刑警大队进行审查。 开始,王彦忠还不肯交代罪行,但很快警方DNA检测结果证实,车祸现场死者的血迹与王彦忠家衣物上的血迹吻合。铁证面前,王彦忠低下了头。 王彦忠听说开废品收购站的张某很有钱,遂有了抢劫的念头。9月2日19时,王彦忠假称手中有废铁,将张某骗至住处南侧的一简易房旁边,趁张某不备,将其打死。王彦忠从张某身上抢走现金400多元。 事后,王彦忠将张某的尸体抬上三轮车,驾车到10多公里以外的公路边,把装有尸体的三轮车推进路边的沟里,想以此造成交通肇事的假象。 沈阳中院审理认为,王彦忠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致人死亡,构成抢劫罪,手段残忍,情节严重,判决王彦忠死刑,附带民事赔偿10万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