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建议不明财产超百万可判无期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10:05 金羊网-新快报 | ||||||||
委员建议修改《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关规定,以免让腐败分子钻法律空子 新快报北京专电(特派记者 陈红艳张琳周琼)“犯罪分子说不清楚10万元的来源,可能判刑5年,说不清楚100万元的来源,最高还是只能被判刑5年。这显然有失公平。”昨日,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监察厅副厅长储亚军发言建议,修改《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
我国现行《刑法》第395条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储亚军指出,我国《刑法》第395条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只规定了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个量刑幅度。而实践中发生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的犯罪数额与情节是不同的。就犯罪数额而言,有的在10万元以上,有的在100万元以上。数额不同,其社会危害程度有别。但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论数额多么巨大,情节多么严重,最高只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很显然,这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此,储建议根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数额的多少,设置不同的量刑幅度。 储亚军指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所以屡屡发生且数额特别巨大,并非财产真的来源不明,而是行为人想借本罪逃脱更为严厉的处罚。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本罪与贪污贿赂等同类犯罪相比,法定刑差别巨大,显失公平。如贪污罪、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均为死刑,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才为5年有期徒刑。此立法缺陷直接导致贪污贿赂分子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与我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相悖。 储亚军为此建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修改为:数额巨大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10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相关专题:2005年全国两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