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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进城农民工:代表委员支招欲解农民工之痛(2)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10:14 郑州晚报

  农民工要与城市工相同待遇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信阳市委书记刘怀廉3月2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农民工与城市工相同待遇。

  刘怀廉建议,一是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彻底打破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身份限制,实行居住地户口登记制度。二是改革现行就业制度。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对农民工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减少收费项目。三是逐步将进城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方面的社会保险范畴。四是城市政府应承担起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职责,充分发挥中小学的潜力,使公办学校成为农民工子女就学的主体。

  “拖欠工资”要担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厅长方潮贵建议修订《刑法》增加拖欠工资罪。

  他认为,中国每年约有几百万名劳动者遭遇工资拖欠问题,拖欠总额上千亿,尤其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最为突出。2004年,国务院部署有关部委联手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建筑领域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动,共追回被拖欠工资331亿元。但尽管如此,拖欠行为还是屡禁不止。其根本在于,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职工非法占有企业财产达到2万元就构成犯罪;企业拖欠工资实质是侵占了劳动者私有财产,而且数额动辄达上百万、上千万,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形成了鲜明的反差,暴露了法律对弱者权益保护的缺位。他建议修改《刑法》,增加"拖欠工资罪",严惩相关行为。

  用保证金制度保证农民工工资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农科院小麦研究所研究室主任金先春说,目前大量农民工离开熟悉的土地,在陌生的异乡务工。他们付出了艰辛的劳动,有的却拿不到应得的血汗钱。虽然国家开展了“三年清欠”工程,正在集中解决这一问题,但毕竟是权宜之计,必须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解决这一问题。

  她举例说,郑州市已出台了一项制度,即:重点项目必须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都按工程中标价的0.5%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障了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这项制度的实施将有效地防止产生拖欠这一问题。为了保障所有农民工的权益,国家也应立即制定相关政策,使所有使用农民工的地方都能参照执行,这是提高农民工地位、保障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经之路。

  “农民工”称谓应该废除

  民工,民工……这一耳熟能详的称谓,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理事长厉有为看来,改称为“新型合同制工人”可能更为贴切,简称为“合同工”。在正在召开的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厉有为提出的这一建议备受关注。

  厉有为说,农民进城做工,已经成为时代大潮流,成为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并行的社会发展大趋势。目前,全国已有1亿多农民进城做工,据专家估计,算上这些劳务工的家属子女,约有1.4亿人在城里,而且还有几亿人口需要实现由农村到城市(镇)的转移。

  “这么一个大的潮流、大的趋势和大的群体,却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被城市边缘化的群体、合法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的群体。”厉有为提出,首先应该改变农民工的这一称谓。因为这“不仅仅是个称谓问题,而是深层次的体制障碍问题。”按照他的建议,把农民工的称谓改为“新型合同制工人”,简称为“合同工”。

  不要让农民工精神空虚

  在本次两会上,还有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满足农民工精神文化需要,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和看法。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嘉兴市科协主席傅一鸣说,关心农民工的精神生活,是每一个城市人的身边事。因为找不到愿意与其交往的城市居民,甚至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农民工只能过着封闭的群体生活。曾有农民工无奈地说:“只要城里人别拿异样的眼光看我们,就心满意足了。”一个微笑、一句赞扬,就能给农民工很大的精神慰藉。

  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政协副主席徐鸿道认为,要满足农民工精神文化的需要,必须像关注农民工工资那样,关心农民工的精神生活。满足农民工的精神文化需求,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可以将农民工文化生活消费的费用计入生产成本,政府对企业进行法规和制度上的制约与规范。例如,农民工居住场所的面积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达到一定人数必须配备一台电视机等。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要切实改进服务形式,让流动图书馆、流动电影院真正走进农民工中间。

  建议立法保护农民工权益

  针对一些农民工外出打工时遭遇的不签合同、用工环境差等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徐景龙也建议制定《劳动合同法》、《农民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提出对农民工权益进行立法保护的还有全国人大代表、西南财经大学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纪尽善。出台《农民工权益保护法》时机已经成熟,构建和谐社会就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纪尽善代表说,我们现在的劳动法,是针对原来国有企业的固定职工颁布的,根本就不适合于农民工,而且各个地方也没有具体可错作的法律法规,所以全国就不好执行一个劳动法。目前,必须认真研究制定一个适合于2亿多农民工的专门的法律。 现在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不但有条件,而且非常迫切。他说从中国国家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来看,为了保护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权益专门立法,是有很多的先例的。纪尽善代表举例说国家目前已经出台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是为了保护某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而且对这些社会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目前来看,众多的职业以及特定的人群都有了他的合法权益保护法,”纪尽善说,“那么这个农民务工人员他们权益保护法现在就没有,所以应该给他们专门制定一个法律。”“目前制定这个法律,我觉得条件是很成熟的。”

  纪尽善代表介绍说,依照他的想法,《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以“规范企业用工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对农民工实行凡是用工务工,一律签定合同的用工制度,并严格规范劳资关系;应从根本上破除城乡分割的制度性障碍,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把农民工对就业服务、义务教育和住房、学校等设施的需求纳入城市公共服务的范围中;应规定建立健全适用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工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社会援助制度等,切实规范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应规定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和支付监督制度,切实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应规定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对统筹、协调、保护农民工权益工作的职权和责任;应规定用工单位及人员侵害农民工权益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内容。(郑州晚报特派记者 张锡磊 裴蕾/文 马健/图 自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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