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言司法公正,法官和律师必须“背靠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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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10:31 南京报业网 | ||||||||
【据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200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这是个措辞严厉的规定,全文一共用了25个“不得”、13个“应当”来详细规范律师和法官的行为。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杨翔说,制定这一规范性文件,有利于正确处理诉讼活动中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依法构筑法官和律师之间必要的“隔离带”,
从已经反映出来的情况看,有的律师以给法官回扣、提成等为交换条件,明示或者暗示法官违反规定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有的法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变相索取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贿赂的财物或其他利益;有的律师以各种方式直接或变相贿赂法官,或为法官提供其他不当利益,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亵渎法律职业的庄严和神圣。 这不能不使人想起,去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腐败案暴露,13名法官涉嫌收受贿赂枉法裁判。随后,宜昌亦查出法官腐败案,7名法官涉嫌收受律师贿赂……律师与法官的关系被推到一个尴尬境地,法官与律师的社会公信力受到严峻挑战。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到湖南上任不久,就向全院法官明确提出:凡接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托人、关系人的请吃、请玩,以及钱物或报销应由自己支付的费用,给律师介绍案件、给当事人推荐律师以及因案件与律师及当事人有不正当接触等,一经查实,一律先免职,再视情节追究其它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严禁违反回避规定,审理与本案当事人及其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同事等关系的案件,严禁参加由当事人及其律师出资的各种非公务活动,一旦事实成立就会被立即撤职、开除。 但是,并不意味着法官和律师就是“水火不容”的关系。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说:“我想对所有的律师和法官说,司法是我们共同的人生舞台,司法的形象与权威,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去树立、去维护。” (编辑 晨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