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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众监督具有法律制约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11:31 中国环境报

  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话题并非首次出现在“两会”的提案、议案中,但紧跟着国家环保总局今年初叫停30家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开工建设企业和金光集团APP公司诉浙江省饭店业协会一案,梁从诫委员的这一提案显得恰逢其时,将环境公益诉讼由环境法学界的学术研讨转变为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要求。

  近年来,环境保护逐渐引起重视,公众环境意识逐步增强,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逐年
升温,但当公众监督一些环境违法行为时却每有掣肘之感。究其根本,就在于公众监督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很难对违法者形成制约。

  长期以来,遭遇环境违法行为时,环保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或通过媒体向社会披露,或向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反映举报,但随着参与环境保护的广度和深度的拓展,这些途径已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公众在环境保护中角色扮演的需要。

  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是要让环保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享有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究危害或影响环境的违法者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可以将自己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自发监督演变为司法机关的“一纸判决”,运用司法力量将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判决付诸实施,以使违法者纠正其行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最终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赋予公众监督以法律约束力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之一。

  《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近一两年,个别地方也出现了检察院以公诉机关的特殊身份取得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民事公益诉讼权利的案例。但当前无论是规范民事诉讼的《民事诉讼法》,还是规范行政诉讼的《行政诉讼法》,都规定起诉者必须与所诉内容具有关联性,即所诉行为必须侵犯了起诉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当务之急,就是要由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启动立法程序,对现有诉讼程序法进行修改,赋予环保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让公众监督和法律监督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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