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保“蛀虫”定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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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13:39 今晚报 | ||||||||
本报北京今晨专电(记者鲍国之刘延军)针对目前医疗保险违规欺诈“骗保”行为的不断发生,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宁书辰代表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骗保”行为作出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医保“骗保”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并参照犯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规定,明确由司法部门对“骗保”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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