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被改制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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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0日15:30 新华网甘肃频道 | ||||||||
3月9日,记者从甘肃省物价局获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出台《甘肃省厂矿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我省其他市、州已改制厂矿企事业单位所办中小学的收费可按低于兰州地区标准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过渡期结束后按公办中小学收费标准执行。并于2005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我省厂矿企事业单位所办中小学,经省、市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进
收费原则。属于上述第一类的学校,应根据民办学校收费规定,按教育成本制定收费标准;属于第二类的学校,对在过渡期内自愿申请就读的外系统、外单位学生根据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和部分补偿成本的原则收取教育成本补偿费;属于第三类的学校,按现行的公办中小学的收费标准执行。 教育成本费和教育成本补偿费管理权限为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具体申报程序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申报及审批程序的通知》(甘价费[2003]97号)办理。 教育成本费应按学期收取,不得提前预收。对学生因故中途退学、转学的实行退费制度。学校应对学习成绩优异或家庭困难的学生进行收费减免,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自定。 教育成本费由学校主管部门监督执行,厂矿企事业单位对系统外学生除收取教育成本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形式的学杂费。学校的代收费为书本费。 厂矿企事业单位所办中小学校的收费应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许可证制度、财政专用票据制度。 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厂矿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小学教育收费的监管,每年向省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上报教育成本和教育收费收支情况。我省其他市、州已改制厂矿企事业单位所办中小学的收费可按低于兰州地区标准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过渡期结束后按公办中小学收费标准执行。(记者 甘顺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