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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代表各抒己见 献计法治社会建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08:46 南方日报

  代表声音

  本报讯 (特派记者/谢苗枫 胡键 陶然 王晖辉) 昨日,在分组审议吴邦国委员长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以及“两院”工作报告中,广东人大代表结合广东的实际,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法治社会建设等话题畅谈、热议,在立法、监督及政策制定上各抒己见。

  要从“预防”环节做起

  陈舒(中华全国女律师协会会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在进一步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中,省“两院”可在三大块工作上下功夫:一是加强各级法律法规在广东省的实施,在严格执行宪法的基础上,制定一些适合我省发展实际情况的地方法律、法规;二是加大政府依法行政的力度,加强政风建设;三是加强对政法队伍的建设,提高司法部门和司法人员在群众中的公信力,建立威信。

  其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容易被人忽略的就是“预防”环节。以律师行业为例,律师最主要职责有两个,一是预防纠纷,把不清晰的事务清晰化;二是解决纠纷,积极参与到社会方方面面。很多人只认为后者是律师的惟一职责,以高度责任感去化解纠纷。实际上,“预防纠纷”是律师的要职。也正因为人们的误解,使大部分律师难以介入到这个工作中,无法承担起这一社会任务。比方说,大至城市投资项目,小至男女双方婚前协议等,人们都没有在前期让律师介入,由于对法律法规不熟悉,单是签订合同一个环节就出问题,给日后纠纷留下隐忧。

  不仅律师,对整个社会来说,要法治,就必须先“预防”,不仅是“两院”集体或是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个体的作用,还需要全民普法,健全法制意识,懂得用法律做武器,维护权利和履行义务。

  代表议案制度最好立法

  李力(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代表议案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行使代表职权的主要和重要的方式。但目前代表议案制度在运作中存在不少问题,需要不断完善。

  首先,代表议案提案范围不明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代表可以提出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但宪法和有关组织法所规定的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并不都可作为提出议案的事项,使许多代表议案因此而被转作了意见或建议。其次,处理程序有缺陷,包括地方人大对代表议案的处理长期没能按地方组织法规定的程序运作;缺乏议案立案和程序规定;处理程序不完善等。

  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代表议案法”。因为,根据宪法,代表提出的议案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即具有程序效力,大会主席团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代表议案法”,建议包括代表议案的法定概念、内容范围、形式要件(时间要求、联名人数、格式要件)处理程序等,对代表提议议案权的保障。

  尽快制定“食品安全法”

  陈伟忠(潮安县政协副主席、广东宏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食品安全涉及到千家万户,关系到13亿人口的生命健康,更是保障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工作。但就目前情况来看,食品安全形势还比较严峻,严重和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存在。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食品安全的立法工作滞后,至今全国尚没有一部统一的食品安全法。二是食品监管体制尚未理顺。

  尤其是前者,由于“无法可依”,使分别获得一些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职能部门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形成多头管理,缺乏综合监管的法律规范,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并间接造成“食品监管体制无法理顺”。此外,对违法制假的处罚力度太轻,未能震慑违法分子,致使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这不能不说是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一个不和谐声音。

  因此,为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我国有需要参考借鉴发达国家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保障食品安全的先进经验,尽快制定一套完整、细致、可操作、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法”。要具体对食品安全监管原则、监管范围、监管体制、法律责任、检测机构、检测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对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和具体监督部门之间的权责分工,以及实践中必须建立的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危机处理、责任追究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政策性银行要规范化

  李秉记(汕尾市政协副主席、广东亿达洲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近几年来,人大的作用越来越大,特别是在立法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为建立社会主义现代法律体系作出了贡献。我国的金融立法也已基本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监法》等金融法律均已出台。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政策性银行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法规建设滞后、功能定位不明等制度缺陷已明显制约了经济和金融体系发展。加快政策性银行立法,对政策性银行进行规范化改革,已成为当前金融改革的紧迫课题。

  自1994年三家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后,关于政策性银行的立法却一直没有出台,对政策性银行的经营范围、运行规则、违规处罚等都没有明确规定,主要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运行的。政策性金融在无法律制度约束的情况下,无游戏规则运行10年,带来明显的负面效应,使监管无法可依、流于形式,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暴露,隐藏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同时也制约了政策性银行的职能发挥和自身发展。例如,监管缺失、内控制度失效;粮棉流通改革加大农发行资产风险;业务单一,政策性支农职能作用弱化;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市场定位不清、越位和缺位问题同时存在等。

  为此,建议全国人大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应着力研究制定积极有效的措施,尽快制定《政策性银行法》,通过立法,明确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规范其经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完善补贴制度,适当增加资本金,开辟稳定低廉的资金来源,建立健全政策性银行的监管体系,促进对政策性银行的依法监管,保证政策性银行的健康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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