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信用银行” 满16岁就设账户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10:56 东南快报 | ||||||||
背景 我国目前个人信用行为基本没有构成体系,因此也有无法考量一个人的信用程度。许多骗子设立公司,在得逞后就改头换面,继续从事骗人行为。而那些诚信程度高的企业或个人,因没有个人信用账户而无法获得其急需的资金。建议
甘连舫委员:我国应迅速开设个人“信用银行”———即管理和记录个人信用的机构。从我国公民年满16岁时起,就应该为其建立个人信用账户,记录个人遵守信用、违反信用的行为,个人信用账户可记录个人及时还款行为、受表彰行为、工作学习成绩等方面的诚信行为。而违信行为则包括考试作弊、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欠费问题、交通违章、伪造证明证件、犯罪记录等行为。个人信用账户应设立不同等级且需要保密,除国家规定部门和个人外,其他人不能查阅。而个人对于自己的信用记录还应该有质疑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