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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身份证一对权利与自由的翅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10:56 东南快报

  城市流动人口增多,加强社会管理应该赋予警察随时查验公民身份证的权力。近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共上海市委副秘书长陈旭向大会提交了《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的议案》,建议取消警察查验身份证的前提条件。(3月9日《新京报》)

  身份证是现代生活的“通行证”,其意义在于一种存在合法的身份标签。随着城乡二元格局的破冰,公民宪权的实现,身份证从“居民”到“公民”的“变法”是对民主精神和
人权意识的一次高扬。2004年实施的《身份证法》对查验公民身份证的限制门槛是民主法制建设中一个可圈可点的注脚,如今再提出扩张警察的查验权值得商榷。

  首先,身份证制度的确立,是计划经济年代为适应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的需要。而市场经济下,公民自由迁徙权的实现和经济生活的频繁流动,身份证的管理对象和管理内涵早已是天上人间。身份有别的管理政策越来越少,流动的公民同样是服务型政府的服务对象。随着我国行政立法的规范与完善,立法理念应该从制度管制向“限制无限扩张的行政权利、保护公民私权”转变,警察查验身份证的确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功不可没,但事实上的“查验职权滥用”和“查验权利寻租”的情况也不鲜见,随意的查验权甚至干扰了公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在身份证管理的历史舞台上,新法取代旧条理,突出强调的就是对公民身份信息的保护和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洋溢着现代法治精神的人文关怀色彩。身份证是一种身份符号,更是个人正当私权的天然范畴,它承载着现代人日益看重的隐私权等等。肆意降低查验门槛,是执法人员权限与公民合法权利“博弈”的“私权第二”主张,在现代立法理念上,限制权力机关权限与保障公民权益的力度都在加大。法律不仅仅是“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的工具”,更应当成为公民维权的有力武器———这是法律的可喜归位。公民是一项神圣的称谓,如果一部立法要体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就一定要避免将公民置于“被治者”的地位,避免强调“极限管理”的倾向。

  当然,从更人性的“便民”视角出发,盲目降低查验的门槛也容易发生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事情。毕竟在执法机关面前,普通公民是弱势群体,只有对执法人员权力范围进行严格限制,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来源:江苏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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