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规定高危企业未获安全证一律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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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11:42 时代商报 | ||||||||
辽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无安全证高危企业一律关闭 【本报讯】(时代商报 记者 秦逸 实习生 杨国勇)昨日,记者获悉,辽宁省政府日前紧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对高危行业的生产提出了严格要求。
企业生产要交抵押金是此决定的一项新规定。据悉,从现在开始,辽宁将对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城市燃气、特种设备、渔业生产、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方式,用于对发生事故的处理。如企业没有发生事故,抵押金将定期返还。 辽宁省将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同时,决定还明确要求,今后一律不准审批和新建烟花爆竹厂,对现有的烟花爆竹企业,要逐步淘汰;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一律予以关闭;在招商引资、开发项目中,严禁引进烟花爆竹等风险较大,安全生产难以保证,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 此外,《决定》还要求,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企业必须依法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对那些已经投入生产的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条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的一律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相应处罚。如果现有企业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将依法收回其证照,并限期关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