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头岭枪击民警案一审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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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12:06 桂龙新闻网-北海日报 | ||||||||
开枪者领刑七年 本报讯 (记者 李满华通讯员梁冬梅)备受市民关注的冠头岭偷猎者枪击民警一案,日前在银海区法院一审判决,开枪击伤民警的陈福寿领刑7年,其同伙分别领刑8—10个月。 2004年10月26日上午,陈福寿、朱维忠、陈福文、朱国义、朱国强、郭勇、许成伟各持
银海区法院认为,陈福寿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重伤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福寿案发后虽自动投案,但其供述是枪支走火将干警击伤,与查明事实不符,因而不予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朱国义、朱国强、郭勇、许成伟、朱维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作出如下判决:陈福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陈福文、朱国义、朱国强、郭勇、许成伟、朱维忠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其中除朱维忠因犯罪时年龄未满18岁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外,其余皆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责编:劳海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