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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头岭枪击民警案一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12:06 桂龙新闻网-北海日报

  开枪者领刑七年

  本报讯 (记者 李满华通讯员梁冬梅)备受市民关注的冠头岭偷猎者枪击民警一案,日前在银海区法院一审判决,开枪击伤民警的陈福寿领刑7年,其同伙分别领刑8—10个月。

  2004年10月26日上午,陈福寿、朱维忠、陈福文、朱国义、朱国强、郭勇、许成伟各持
一支猎枪到冠头岭上打鸟,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干警马卓承、谢召祥在冠头岭执行任务时发现他们持枪打鸟,依法上前亮明身份,要收缴枪支。马卓承发现陈福寿所持枪支的击锤并未拉开,便迅速抓住陈的枪管欲缴其枪支。陈福寿进行反抗,极力与马卓承争夺枪支,拉扯中两人摔倒地上,谢召祥见状欲上前帮忙,枪突然响了,喷射出来的弹丸分别击中了马卓承的肩膀和谢召祥的头部、胸部。陈福寿马上逃跑,造成马卓承右肩膀锁骨折,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属轻伤;谢召祥胸部弹丸导致心脏损伤,心、肺异物存留,属重伤,其中心脏弹丸存留八级残疾,肺内弹丸存留属九级残疾。案发后,陈福寿、朱国义、朱国强、郭勇、许成伟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陈福寿向公安机关作了枪支离手后走火击伤干警的供述。案件审理过程中,陈福寿与被害人谢召祥、马卓承达成分别赔偿12000元、8000元的协议,并兑现了协议内容。

  银海区法院认为,陈福寿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重伤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福寿案发后虽自动投案,但其供述是枪支走火将干警击伤,与查明事实不符,因而不予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朱国义、朱国强、郭勇、许成伟、朱维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作出如下判决:陈福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陈福文、朱国义、朱国强、郭勇、许成伟、朱维忠等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其中除朱维忠因犯罪时年龄未满18岁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外,其余皆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责编:劳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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