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确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15:35 新华网 | ||||||||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3月11日电 3月7日从省国土资源厅传来消息,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有利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省政府于近日颁布了《青海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这次制定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标准的适用范围是: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和工业项目用地有两个以上用地者,必须由当地政府组织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据悉,《标准》规定的具体适用地域为:全省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建设用地可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城镇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标准,由各地参照本标准进行。 来源《青海日报》作者 王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