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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执行办主任:案件执行情况将通过网络公布(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16:56 新华网
  高法执行办主任:案件执行情况将通过网络公布 ( 新华网 2005-03-11 16:16:19 )
高法执行办主任:案件执行情况将通过网络公布(图)
  高法执行办主任俞灵雨(右)谈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新华网记者袁喆/摄)

  3月11日下午两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主任俞灵雨做客新华网,就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推动谈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等话题与网民在线交流。以下是访谈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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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目前社会信用状况:“我也被骗过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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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 网友“大道无名”问:俞主任,你自己觉得目前社会信用状况如何,你有没有被骗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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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灵雨]这几年社会信用陆陆续续被大家接受,对一个国家经济和法制的发展越来越重要。到现在为止,已经普遍为大家所接受,并认为对今后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由于国家对社会信用总体讲认识得还比较晚,相关的制度建设起步也比较晚。

  到目前为止,我们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国家相关的部门也逐步开始建立一些基本的制度和做法。但是总体讲,我们还是处于发展阶段,目前的信用状况跟我们所希望的、要求的还是有很大的差距。但是毕竟有了进步,目前发展的态势还是很好的。至于我本人,跟别的人都是一样的,如果别人在一生当中可能被骗过一次、两次,甚至多次,我和大家都是一样的。

  建立公民信用体制:要综合银行和法院两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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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网友“板凳长扁担宽”问:您所谈的建立信用机制与银行系统所谈的“信用”有关联吗?如果有关联的话是如何关联的?法院会不会与银行合作推动我国公民信用体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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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灵雨]一个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从国外的经验看,主要是取决于两块职能的发挥。一块是银行的信用体系,另外一块是司法。银行掌握着每一个客户尤其是一些企业资金流动的状况、财务的状况,以及履行合同和债务的状况,这是一个国家构成信用制度的基础。司法机关通过履行职能,从另外一个角度掌握被执行人或者债务人欠别人债务的情况,甚至是犯罪的记录。只有两块共同发挥作用,才有可能建立国家真正的比较完善的信用制度。我们把这些信息综合起来,全部公之于众,作为跟银行的征信网的配套的信息,使银行的信息和法院的信息完全做到共享,使社会的信用评定有客观、更加权威的依据。从这个意义讲,两者之间有关联,分工、职能、特点不一样。

  建立执行威慑机制:不能只依赖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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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 把失信的人全部公之于众,这是不是您今天谈的另外一个问题,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的一部分?

  我们现在初步的想法是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首先的基础就是要建立全国法院的统一的执行案件的信息管理系统。现在一年200多万的执行案件所有的数据搜集起来,及时地反映到统一的管理系统中来。在这个基础上与国家相关的部门信息完全联系起来,其中也包括银行的、出入境的、工商管理的、房地产管理的、税务等等部门。使被执行人一旦进入系统,反映出来你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将面临的不仅仅是法律的制裁,而且还面临着经济上、社会上的、舆论上,道德上的制裁。

  举一个例子讲,银行比较突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判决的信息一旦反映,银行可能就认为这个人是失去商业信用的人、不讲诚信的人。因此这将作为你能不能从银行取得融资的标准,对这样的人可能就不发放贷款。作为现代经济条件下的企业、个人,如果失去银行对你的信任,将使你在社会上,许多的经济活动中寸步难行,这就是一种经济的制裁或者是经济的代价,不仅仅是法律的代价。像出入境管理部门,也可以采取措施,对你判决以后,还没有履行债务的人,你想要出入境,管理部门完全可以限制你。前一段时间,报纸报道过,北京某一个区县法院,限制了某著名足球运动员出境,法院的做法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根据现行的出入境管理法有明确的规定,一个公民有未了的民事债务,法院有权限制你出境。

  建设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所有执行案件情况公之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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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您提到全国各地的法院现在建立起了法院执行网,网友“名可名”问:近来各地法院纷纷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了“法院执行网”,请问采取这一措施后,具体效果如何?现在该网能够实现全国各地法院执行信息的资源共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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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灵雨]最高法院已经决定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的信息管理系统,目前正在酝酿和建立当中。把每一个执行案件,一旦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以后,立案了,法院每采取的任何一项重大的执行的措施、执行阶段的信息都要在系统里客观反映出来。比如立案的时间、立案的法院、立案的依据、执行人员所采取的职能的措施。包括财产是不是开始实行拍卖、变卖,包括执行到哪个阶段,是不是完毕,主要的信息都要录入到系统中,而且要及时地录入,发生这个事情要马上录入。使每一个案件的基本情况可以做到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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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 这个系统确实是能完全地面向公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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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灵雨]目前确定下来的,第一完全面向所有的公众,通过互联网大家都可以查询,是向全社会公开。第二免费让大家查询,浏览,因为是国家公众的信息,我们是不收费的。审判强调公开,作为案件在审判之后的执行更应该强调公开。我们没有什么值得保密的内容,我们知道的情况大家都可以知道,这是目前基本的情况,通过执行公开确保执行公正,整个执行信息管理系统是面向社会、完全公开的。

  第二个功能,我们在全国范围内为执行工作作为决策的依据和参考,从系统中可以反映出全国目前执行的基本的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比如今年的执行案件大致上上升幅度有多大?执行案件的类似有什么样的变化?执行案件的终结执行的比例,暂缓执行的比例有多少,执行最终的情况如何等等?这样情况都可以在系统中及时、准确地反映出来,便于全国范围内随时调整我们的工作思路和工作力量,统盘考虑解决执行的工作。也是为我们研究今后的执行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参考的依据。

  第三个功能,是建立系统的主要的功能,建立系统的出发点和最根本的落脚点是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要充分做到跟有关部门信息实行共享和有关部门职能充分的联起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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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 这确实是很大的威慑,我们感到系统确实非常的庞大,现在很多网友非常想知道这个系统最快能什么时候让我们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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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灵雨]今年的上半年能够把这个系统软件和相关配套的措施研究并确定下来,确定之后会在若干地方搞一些试点,如果工作开展得正常,明年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地建立。我们力求与国家的相关部门的信息、信用管理的系统同步进行,甚至可能还走在一些部门之前建立起来。对我们来说,解决执行难问题已经是刻不容缓,是社会性的问题。每年的两会,其他的各种场合,大家呼声都很高,涉及我们和谐社会能不能真正地建立起来、涉及到国家法制建设能不能真正地得到进一步的推进,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涉及到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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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谁诉] 〈把失信的人全部公之于众。〉会不会有可能侵犯个人名誉之类?我是指原判决后来又被以法纠正的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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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灵雨]如果一个判决生效以后,我们证明判决是错了,并且纠正了。在我们的信息管理系统有相应的机制随时更换信息,这种情况我们已经考虑到了,不至于发生这位网友所担心的情况。另一方面,我们的信息系统为什么是向社会公开的,法律规定判决必须要向社会公开,我们在审判、判决公开执行,执行判决过程中,我们不存在法定的需要保密的情况。换句话说,如果你是判决当中的当事人,判决让您承担某一项法定的义务,你这项义务就没有法定的理由需要保密,都可以向社会公开,这个问题不存在法律的障碍,也不存在因为我的公开,侵犯他个人的隐私或者个人经济的权利。客观讲,我们正想通过这种公开迫使你自动约束自己的行为。

  提高司法人员公正执法力度:“判决书就是作品,作品反映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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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婕] 俞主任你好,法律若真能做到公正严明就能提高威慑度,和人们的诚信度。何时才能提高司法人员公正执法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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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灵雨]提高司法人员公正执法的力度,是大家都期望的,也是我们的法官的期望。制约司法人员素质提高也是多方面的。首先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取决于有没有受过法律教育的背景。历史上很多的人没有受到法律背景的训练,但是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其他的渠道进入到司法队伍中来,现在这种情况慢慢地减少了。

  提高司法人员的司法水平还需要解决体制上的问题,有一些案子之所以错,并不是不知道怎么判,而是尽管知道怎么判,但受制于其他客观,无法克服的原因,只能在法律的问题上打一些折扣。这种情况有没有?客观上是有的。单纯司法人员司法水平不高,主观的原因也是有的。尤其是有一些案件跟个人利益有关系,导致司法严重不公,这种情况也有。我们要建立系统,意味着每年法院所判决的200多万件的裁判文书都无一例外向社会公开,作为案件的裁判者压力是很大的。

  因为我的判决书是我的作品,我的作品反映了我的水平,作品一旦拿到社会上,大家都可以评判,包括亲朋好友,也包括他的领导和社会其他公众。肯定谁都希望我的作品是完美的,从法律上讲是令人信服的。实际上也是促使他更好地、更快地提高自己的司法水平,使他处理的每一起案件,从裁判文书中增加法律的适用性,让任何一个公众看了以后心服口服,认为法官的判决是公正的,这是提高他司法水平的措施。

  全国判决的案件执行率:商业经营风险不能要求司法或执行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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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 网友“闻名之家”问:去年全国判决的案件执行率是多少?这与信用体系有多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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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俞灵雨]执行率的概念不太科学,我们有一个执行案件结案的标准,在法律让认为结案,结案的判决并不等于法院判决的财产都执行到位。比如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企业已经注销了。在法院角度可以依法终结执行,案件终结。但是判决的财产可能一分钱没有拿到,所以执行率是很难界定的概念。

  如果我在商业经营中跟皮包公司发生纠纷,一开始在经营中发生风险,通过司法权利你的权力存在,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从判决那天开始,判决本身不可能执行,不可能还钱的,这样的案件在十年八年以后也执行不了。但是不能说这个案子是我没有终结,法院所有的手段所有的程序履行完了,客观上没有财产,客观上不能叫执行。

  我们不能把商业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要求通过司法或执行的渠道弥补,做不到。法院有权力有责任采取法律的措施查封扣押变卖财产,如果确实没有财产,就不是执行难的问题。类似这样的案件,在任何国家普遍存在,但大家不会认为执行难,法院已经穷尽执行手段,本身的经营风险是无法通过执行来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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