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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公权须止步于公民权利之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1日17:52 燕赵都市报

  作者:杨耕身

  城市存在大量流动人口,诱发犯罪高发,加强社会管理应该赋予警察随时查验公民身份证的权力。全国人大代表、中共上海市委副秘书长陈旭表达了这个观点。之前,他已向大会提交《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的议案》,建议取消警察查验身份证的前提条件。(3月10日《新京报》)

  且不论陈代表的议案有多少合理性,是在多大程度上对《居民身份证法》所承载的公民权利的颠覆,即使仅从假定的角度,我们也必须意识到,一旦警察有权随时检查身份证后,我们必将面临一些可能无法解决的难题。

  如果警察有随时查验公民身份证的权力,那是否需要重新立法,规定所有人必须随身携带身份证?这一难题的另一个层面是,我们如何来保证让所有人随身携带身份证?如果忘记随身携带或因其他原因遗失,那么公民将如何应对随时可能的检查?

  显然,能否解决这些难题,是在赋予警察随时检查身份证的权力时必须考虑的问题。否则,陈代表从社会控制和公共管理的角度所提的建议,就可能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因为随时检查可能产生的强制,其实都是关涉公民正当权利的重要方面。

  不可否认的是,在任何社会,公民权利与社会控制的矛盾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但如果社会控制的实现是通过侵害公民权利来达成的,这样的公共管理不可能是一种善治。因为从宪法权利观点看,没有违法的公民是不受政府控制的。

  我国的居民身份证更大的意义上是一种权利凭证,从这点来说,在公民权利与社会控制之间,那种对于公民个人自由权利的敬畏与充分的保障的原则,却是值得重视的。它能够让我们意识到的是,任何一种公权的行使,都必须止步于公民权利之前。这是公权行使或者说是实现社会控制以及公共管理的合法存在的前提与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中有这样一句话:“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通权利而已。”如果将这句话放在赋予警察随时查验公民身份证的权力的提议上,或者放在公民权利与社会控制的层面上,则我们想知道的是,我们到底是需要特权的自由,还是公民合法权利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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