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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多少破坏环境者逍遥法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2日10:40 沈阳晚报

  四川省一家造纸企业违规偷排、超标排放造纸黑液,致使长江上游美丽的沱江遭到严重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近90万元。图为养鱼户黄晓明拎着污染致死的鱼。新华社发

  总投资高达1179亿元的30个违法开工项目被叫停;46家未启动脱硫项目火电厂的名单被公布,6000多家违法排污企业被关闭……刚刚过去的2004年,国家环保总局强化环境保护评价制度的系列举措让世人注目。

  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这些项目为何能绕道环境保护评价就开工建设?除去能源紧张、利益趋动、管理体制等因素,法律约束的软弱是重要原因。

  一方面,每年有数以万计的环保案件要处理;另一方面,则是环境执法者一直面临“腰杆不硬”的尴尬。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说,20多年来,全国以破坏环境罪定案的只有3起。

  不少代表委员提出,要解决污染问题,必须加大环保监督和执法力度、建立责任追究制,以重典打击环境犯罪。一次两次的专项行动啃不动污染这块“硬骨头”

  2004年,国家环保总局等6部门联合展开的专项行动中,立案查处环境违法问题2.7万件,取缔关闭违法排污企业6400多家,查处有关责任人155名。“但是,俗话说‘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环境污染中的多年积弊实在难以一时清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姜悦楷代表说,污染问题太复杂,有历史遗留问题、工业化问题、结构调整问题,还有许多人为因素困扰,像一团解不开的“乱麻”。“大企业综合征”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四川代表段维义说:“这些大企业往往垄断或支撑着一个地方的财政税收命脉,敢于凌驾于地方政府之上,不把环保部门放在眼里,扛着‘省管’、‘中央直属’等招牌我行我素。”

  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数据也显示,近年来大企业环境违法现象呈上升趋势。如2003年的武汉晨鸣纸业、宁夏美利纸业、辽宁东药集团、河北沧州大化等污染案,所涉及企业都是规模大、效益好的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这些大企业排污排了这么多年,都排惯了,哪管污不污染啊!”段维义说。

  此类难以一时消除的积弊还有许多。“环保是该政府管的事,可投入不足,污水厂总也建不够。”四川省副省长刘晓峰代表说,吸引民间资金吧,污水处理费又太低,无利可图。于是,有的污水厂建成后无法开工,甚至不得不偷排。基层环保执法常常“掉链子”

  “由于体制等原因,轰轰烈烈的整治行动不能改变基层环保部门软弱无力的尴尬局面。”姜悦楷代表说,基层环保部门直接面对污染企业和老百姓,是治污的关键一环。但是,这一环却往往难以发挥作用,有时还会“掉链子”。

  一些代表委员将基层环保工作总结出三大“软骨病”:一是吃人家的“嘴短”。目前,多数基层环保局属于事业单位,“手中无粮,心里发慌”。这种情况下,基层环保部门吃的、用的都是当地财政的钱,同时还要“吃”企业缴纳的排污费,或是变相地使用排污费,当然难以执法到位了。

  二是无独立执法权“手软”。由于没有强制权,执法软弱,企业对环保部门爱理不理。面对一些排污企业,基层环保部门反而“低人一头”。要进入企业检查,门难进、脸难看,有时还要吃“闭门羹”。要求企业提出环保生产整改方案,没半年时间交不上来。

  三是收钱没钱花“体虚”。现在,环保部门征收到的排污费都统一交到上级财政,再由上级财政分配下来。如果有的地方领导重视,环保部门就能较好地维持运转;如果遇上不太重视环保工作的领导,环保部门的日子就难过了。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纪尽善代表说:“当执法面临帽子、票子、权力”等制约时,其效率和效果肯定会受到影响。这为污染的屡禁不止埋下了伏笔。”堵住污染必需责任追究“落地”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制度,绝不是想盖就盖、可有可无的‘橡皮图章’。”安徽省蚌埠市环保局局长杨军华接受采访说,环评制度已实行多年,严格执行环评制度本是环保部门的“职责所在”,但如今却被赋予了太多的意义和光环,很不正常,值得深思。

  汪纪戎委员说,虽然连续开展了两年的专项行动,但污染反弹事件仍屡禁不止。这说明“环境准入”没有被严格执行,环保审批不能发挥“把关”的作用。

  污染环境责任者屡屡“杀人”、“夺财”,却并未因之付出代价。对于这一现象,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童海保代表认为,这是由于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并不利于追究环境犯罪,不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有缺陷,给污染者留下可乘之机。

  童海保代表分析说,一是环境犯罪的范围界定过窄,过分注重财产和人身损害后果,未能充分考虑环境危害后果;二是刑罚没有体现环境犯罪的特点,往往环境被破坏后得不到补偿,国家最终成为“埋单者”。目前,大部分环境犯罪的追诉时效为10年,少数情况下是15年,这使很多时隔多年才发现严重后果的污染事件不被追究犯罪。而且,由于刑法中破坏环境罪的司法解释至今没有出台,什么样的行为才是破坏环境罪并不明确。“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不能及时合理解决,已经成为一些地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全国人大代表许智慧律师说,因环境问题引起的纠纷,每年仅投诉到环保部门的就有数十万起。但是,由于没有处理环境损害赔偿的专门法律,很多环境纠纷长期得不到合理合法的解决。污染企业的胆子也就越来越大。代表委员们认为,应加快完善追究环境犯罪责任的立法,逐步把环境污染处理纳入法治的轨道,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陈芳、丛峰、谭浩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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