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不让破坏环境者逍遥法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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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2日11:29 河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记者陈芳、丛峰、谭浩)总投资高达1179亿元的30个违法开工项目被叫停;46家未启动脱硫项目火电厂的名单被公布,6000多家违法排污企业被关闭……刚刚过去的2004年,国家环保总局强化环境保护评价制度的系列举措让世人注目。 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这些项目为何能绕过环境保护评价就开工建设?除去能源紧张、利益驱动、管理体制等因素,法律约束的软弱是重要原因。
一方面,每年有数以万计的环保案件要处理;另一方面,则是环境执法者一直面临“腰杆不硬”的尴尬。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说,20多年来,全国以破坏环境罪定案的只有3起。 不少代表委员提出,要解决污染问题,必须加大环保监督和执法力度、建立责任追究制,以重典打击环境犯罪。 今年初,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一间小小的审判庭吸引了众多关注的目光:因涉嫌犯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和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四川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俭等3名企业干部和成都市青白区环保局副局长宋世英等3名政府官员在这里公开受审。 当6人走上被告席时,人们意识到,这起罕见的审判案,也许将是中国环境保护史上一个标志性事件。对环境破坏者的惩处,将从此摆脱以前“罚钱不罚人”的处理而逐渐步入“法治时代”。 污染环境责任者屡屡“杀人”、“夺财”,却并未因之付出代价。对于这一现象,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童海保代表认为,这是由于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并不利于追究环境犯罪,不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有缺陷,给污染者留下可乘之机。 童海保代表分析说,一是环境犯罪的范围界定过窄,过分注重财产和人身损害后果,未能充分考虑环境危害后果;二是刑罚没有体现环境犯罪的特点,往往环境被破坏后得不到补偿,国家最终成为“埋单者”。目前,大部分环境犯罪的追诉时效为10年,少数情况下是15年,这使很多时隔多年才发现严重后果的污染事件不被追究犯罪。而且,由于刑法中破坏环境罪的司法解释至今没有出台,什么样的行为才是破坏环境罪并不明确。 “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不能及时合理解决,已经成为一些地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全国人大代表许智慧律师说。代表委员们认为,应加快完善追究环境犯罪责任的立法,逐步把环境污染处理纳入法治的轨道,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