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意外险不得卖套票索赔有保证 新《旅游条例》10月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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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2日11:49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11日讯今日,记者从省旅游局获悉,即将于10月份出台的《黑龙江省旅游条例》正在修订中。据悉,该《条例》修改稿不仅广泛吸取了发达地区开发旅游市场优化发展环境的好做法,而且对旅游者出游前、游中、游后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随着我省旅游业的快速发展,2000年10月颁布实施的《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已不适应旅游业市场需求。此次修改的新《条例》侧重在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上,并对原《条例
近年来,随着我省滑雪场和漂流点越建越多,旅游爱好者增幅显著。然而,在这些特殊旅游活动项目中,旅游费用中仅含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责任险。为了保证游客的出行安全,新《条例》中建议,旅游经营者经营旅游滑雪、漂流或者组织旅游狩猎,探险等具有危险性和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特殊旅游活动项目,旅游费用中应该考虑增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为了保证游客参观日程,出游时旅行社应该使合同更加清晰明确,不得随意改变行程和强迫游客消费。对此,新《条例》约定,旅行社在安排旅游者购物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公开合理收取费用,并向旅游者出具正式单据。未征得旅游者同意,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改变行程安排,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加收服务费用。 一些景区景点服务应更细致化,不能强迫游客被动消费。今后,新《条例》中约定,旅游区内设有收费旅游点或者旅游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置单一门票,公开价格,不得强行向旅游者兜售联票、套票。 游客出行发生纠纷,解决起来非常麻烦。为此,即将出台的新《条例》修改稿中约定,由于我省实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利益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据悉,在新《条例》在正式出台前,正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广大读者登录省旅游局政务网(WWW.HLJTOUR.GOV.CN)或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WWW.HLJFZ.GOV.CN)提出您的宝贵意见。(生活报) 作者:郭春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