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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必须见阳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2日14:40 扬子晚报

  北京讯以后再建住宅必须保证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够获得阳光。昨天,由建设部编制的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居民住宅建筑提出的综合而详细的强制性规范———《住宅建筑规范(暂定名)》开始向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

  《规范》对每套住宅的套内空间数量和低限面积都作了详细规定,其中要求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每间起居室(厅)低限面积不得低于12m2,
单人卧室不得低于6m2,厨房不得低于4m2,卫生间不得低于3m2。此外,《规范》还要求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集中采暖的普通住宅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人工水体严禁使用自来水,设有中水系统的住宅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及防止误饮误用的安全措施等。

  昨天,负责《规范》编制工作的杨先生在评价这部《规范》时说,“这是一部以住宅建筑作为一个完整对象,围绕有关安全、健康、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合理利用资源等公共利益的要求,全面兼顾、突出重点、全文强制的一项重要规范。”(于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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