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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台首个关于著作权赔偿问题的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2日17:40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 邱伟 通讯员 张雪松)昨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在全市法院开始实施。《意见》特别体现了对侵权者的惩罚力度,并依据“全面赔偿原则”,首次规定侵权者要赔偿2000元至5万元不等的精神损失。这将改变当前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状。这是我国首个关于著作权赔偿问题的专门规范,意味着我国知识产权赔偿原则已经和国际接轨。

  《意见》规定法院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弥补原告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侵犯著作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情节严重,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方式,仍不足以抚慰原告所受精神损害的,应当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意见》规定了可获得精神赔偿的情形有“未经原告许可,严重违背其意愿发表其作品,并给原告的信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的;抄袭原告作品数量大、影响广,并使被告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严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等8种情形。赔偿具体数额一般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5万元。《意见》还特别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审计费、交通食宿费等。

  《意见》确立了“从重赔偿”的原则,如果被告因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当在依据本规定确定的赔偿数额的限度内,从重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对某些情节严重并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人,还可以采取罚款、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等民事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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