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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将规定发生劳动争议时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3日01:33 现代金报

  金报讯职工与所在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往往因取不到证据而烦恼,如今,这一烦恼可消除了。记者昨日从省劳动仲裁院获悉:我省从4月1日起开始实施《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证据规则”),该规则将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证据规则”就是保护弱者

  据省劳动仲裁院统计,到去年9月底,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1000多件,涉及劳动者18000多人,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约38%和22%,劳动争议呈越来越多的趋势。

  省劳动厅仲裁信访处负责人分析认为:目前我省劳动争议案件多集中在杭州、宁波、温州、台州等经济发达地区的非公企业。一些危险行业、小作坊因为生产设备极其简陋,缺乏安全生产措施,工伤事故频发,而且往往因赔偿数额巨大,企业主多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导致劳动争议多发。以往劳动仲裁中,谁主张,谁举证,但在许多情况下劳动者是难以得到充分证据的。“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强制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防止由于企业与员工之间在信息来源和经济实力等方面相差悬殊而产生不公平。

  处理员工单位就要举证

  “证据规则”首次明文规定了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凡是职工提起劳动仲裁,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

  “证据规则”规定:从4月起,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将承担“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为了避免败诉,必须举出相反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例如,某员工因违纪而被单位扣发工资,他不服决定而提起仲裁,单位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员工违纪,并且证明处罚程序的合法和合理,并符合法律及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

  原始记录才称得上“证据”

  记者注意到,“证据规则”规定劳动争议双方的举证责任时,双方可以随时提出证据,但证据必须是原始记录凭证。

  由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在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可凭借优势做出伪证(劳动争议仲裁不追究伪证的法律责任)。为了证明职工有过错,在相关的凭证上做手脚;或者让公司在职的员工做证,证明打官司的员工的过错。因此“证据规则”对“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情况下,不被认定为有效。

  比如,单位为了证明职工违纪,仅仅凭同事的证言,而没有当时的原始记录,这些证言不能被认定。同样,证明出勤的证据也必须是原始的记录凭证。记者 张继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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