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委违法做出拆房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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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3日02:16 京华时报 | ||||||||
作者: 孙思娅来源: 不听取村民申辩意见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收到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做出的限期拆除通知后,西北旺镇唐家岭村村民李志起诉到法院,要求撤消这一“没有事实依据”的通知,昨天记者获悉,因事前
村民加盖房屋被举报 根据法庭调查,李志一家世代为农,长期居住海淀区唐家岭村东北一街19号院。2001年3月,李志对自己现住的房屋进行翻建,加盖了一间储物小房。2004年2月,因接到对李志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市规委于同年3月9日开始立案调查。 市规委限令拆房 市规委拍摄了现场照片,并调取了西北旺镇政府证明及留存于唐家岭村委会的宅基地地图作为证据。2004年8月27日,市规委做出限期拆除通知,责令李志在2004年9月13日前将面积28.72平方米的违法建设无条件拆除,并清理好现场。李志不服,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11月10日,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市规委的拆除决定。 村民不服告规委 李志告诉法官,他收到通知的时候,才知道市规委测算出的28.72平方米是错误的。因为他们依据的是保存于村委会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而李志有自家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和宅院示意图。 市规委讲述调查过程称,他们依据现场勘验认定了违法建设的事实,但由于李志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工作,因此他们没有对李志进行调查、听取他申辩的书面记录。由此,法官认为,市规委认定的事实不清,判决撤销限期拆除通知。 法官说法 根据城市规划法,法官认为市规委在查处过程中,应当保证李志能够依法行使自己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即使李志拒绝配合,市规委也应该如实记录在案并由承办人和见证人签字,由于不能当庭提供证据,市规委无法证明自己履行了法定程序。 另外,李志家房屋面积到底是多大,应该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是否存在市规委认定的“圈地占道行为”还不能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