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特首任期为剩余任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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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3日06:23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3月12日,国务院批准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先生的辞职请求,之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明确宣布第二任行政长官缺位后补选的行政长官的任期是原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就此发表了谈话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对第二任行政长官缺位后补选的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所发表的意见,是符合基本法立法原意的
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规定:“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200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规定:“200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的选举,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此前提下,“200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这些规定表明,第三任行政长官将在2007年根据届时的产生办法选举产生。第二任行政长官缺位后,由选举第二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补选的新的行政长官仍为第二任行政长官,因此,其任期应为原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只有作这样理解,才能符合上述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本版稿件除署名外均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