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抄袭,要赔精神损失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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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3日06:23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2日向记者透露,北京高法日前出台的《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是专门对著作权侵权赔偿的一系列问题作出的明确规定,这是我国首个关于著作权赔偿问题的专门规范。
据介绍,该《意见》中共有35条规定,内容涉及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精神损害赔偿、常见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等方面。特别引人注意的是,该指导意见首次对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了规定,即侵犯著作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情节严重,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原告所受精神损害的,应当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包括“未经原告许可,严重违背其意愿发表其作品,并给原告的信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的;抄袭原告作品数量大、影响广,并使被告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严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等8种情形。同时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侵权获利情况、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数额一般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5万元。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