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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个著作权赔偿规范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3日06:30 时代商报

  北京高法颁布相关指导意见,确立从重赔偿原则

  【本报讯】据北京晚报报道,3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在全市法院开始实施。《意见》特别体现了对侵权者的惩罚力度,并依据“全面赔偿原则”,首次规定侵权者要赔偿2000元至5万元不等的精神损失。

  这将改变当前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状。这是我国首个关于著作权赔偿问题的专门规范,意味着我国知识产权赔偿原则已经和国际接轨。

  《意见》规定法院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弥补原告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侵犯著作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情节严重,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方式,仍不足以抚慰原告所受精神损害的,应当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具体数额一般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5万元。《意见》还特别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审计费、交通食宿费等。

  《意见》确立了“从重赔偿”的原则,如果被告因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行政或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当在依据本规定确定的赔偿数额的限度内,从重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对某些情节严重并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人,还可以采取罚款、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等民事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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