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讨不回2210元货款 老人债权凭证两折抛售(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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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3日08:57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周昌焱老人说,400元与自己的付出相比实在太少,但摆上地摊,实属无奈之举。 1989年,周昌焱在洪山区街道口经营一家个体建材商店。当年,一建筑包工头王锡武,在周的商店里赊购了油漆、涂料、工具等物,总价值2210元。 此后,王锡武就不见踪影,周昌焱四处打听,终于在东西湖区走马岭农场找到了王。可王锡武称“没钱”,周昌焱只好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 1989年,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周昌焱胜诉,王锡武应在当年底还清全部欠款2210元。但在规定期限内,王锡武分文未还。1991年,周昌焱申请了强制执行。 因王某不见踪影,法院将传票给周昌焱,让他帮忙寻找债务人王锡武。此后,1992年,周昌焱第四次到东西湖区走马岭时,得知王锡武已经搬家到孝感。等到2001年,周昌焱第四次去孝感时,当地人说王又搬了家,还欠当地1万多元的土地租金。周昌焱遂到王锡武的户口所在地咸宁赤壁市,也没查清王的下落。 2004年3月23日,洪山区人民法院给周昌焱开具了一份“债权凭证”。上有债权人债务人的信息,并注明“债权人如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凭此证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从法院判决至今10多年来,老周未“执行”回一分钱,而为讨债的付出,早已远远超过2210元的债权本身。 因经营不善,周昌焱的建材商店于2000年就停业了,还欠下一笔债,他只好将自己的住房卖掉还债。现在老两口和没工作的女儿一起生活,每月领取110元的低保费。 周昌焱说,现在他已无力讨债,迫于生计,只好将这张债权证明卖掉,哪怕400元,也了结了牵挂16年的一场心病。 据了解,购买者是一名收藏爱好者。湖北省收藏者协会会长桂祥盛表示,收藏法院的“债权凭证”,还是第一次听说。 按照相关规定,法院在受理债权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后6个月内,如果欠债人因种种原因无法偿清欠款,该案的执行会暂告中止。债权人今后要申请恢复执行,手续较为繁杂。 2003年3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债权凭证》制度。拥有《债权凭证》,就意味着当事人的债权永远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一旦债权人发现欠债人有了偿还能力,可以随时拿着《债权凭证》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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