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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任行政长官将于2007年根据届时的产生办法选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3日09:30 东方网-文汇报

      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规定:“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200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规定:“200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的选举,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在此前提下,“200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
”,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这些规定表明,第三任行政长官将在2007年根据届时的产生办法选举产生。第二任行政长官缺位后,由选举第二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补选的新的行政长官仍为第二任行政长官,因此,其任期应为原行政长官的剩余任期。只有作这样理解,才能符合上述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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