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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为其讨公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13日11:04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小乙实习生杨小刚同娟)成为公司富余人员后外出打工,后来却被公司除名。陈某因此向市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恢复其工作。仲裁委日前作出裁决,撤销该公司对陈某的除名决定,并要求公司为陈某重新安排工作。

  陈某于1990年5月与我市某公司签订为期15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05年4月30日。1994年陈某成为富余人员。同年12月30日,公司下发有关规定:富余人员经批准后可出外从业
。陈某未经批准即外出打工。1996年公司要求未上班职工按期回厂签订劳动合同。陈某未回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同年11月18日,公司即作出对陈某除名的决定。但未将有关处理决定送达陈某。

  陈某因此提出申诉。他认为自己外出创业是根据公司的安排,他本人也未收到公司的任何通知,且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则称,陈某1996年1月至5月期间经常借故请事假,同年6月起无故缺勤,经单位多次通知,陈某既不上班也不办理请假手续。同年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又多次通知陈某,他始终未去。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陈某系该厂富余人员,在企业允许富余人员出外从业期间,离开单位外出打工,厂方以其旷工为由将其除名,不符合有关规定,且未将处理决定送达陈某,其做法应予纠正。同时要求公司支付陈某去年11月至今年元月期间的生活费720元,并为陈重新安排工作,否则将从今年2月起,以每月240元的标准逐月向陈某支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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